费用包含:
费用包含
1:入住荔波当地酒店:(空调、独立卫生间:标间、三人间)青旅酒店、荔波宾馆、育才、松原、前锦、和兴、金林、荔泉、蓝天、金容、达雅、相逢、友家,不提供自然单间,产生单房差客人自理。
2:全程用餐标准:正餐:3正1早,八菜一汤、四荤四素10人每桌、可根据人数增减菜;餐标:15元/人。 早餐:米粉、稀饭、馒头、餐标:6元/人(驾欧乡镇:金港餐厅、锦缘餐厅、绿宝石餐厅等、荔波县城:聚福轩、深黔食府、好再来);(餐是提前预定的,如客人不用餐,不退费用。)
3:贵州当地空调旅游车,(不规定车型按照当天团队人数定车;集合时旅游车停靠点需看当时车位决定上车位置)
4:含景点首道门票:(免票证件按旅行社折扣导游现退小七孔:50元/人、大七孔:20元/人)(含景区电瓶车)
小孩所含费用:餐费、车费,中文导游服务费、不含景区门票、保险、电瓶车、住宿。
5:中文导游服务(因景区是乘电瓶车游览,、客人自行至乘车点排队坐车,不能1:1服务、导服:30元/人)
6:客人自愿离团或放弃旅游项目,旅行社、导游将不退还旅游者任何费用,(离团后客人发生任何问题与导游、旅行社无关)
费用不包含:
客人自行购物消费及其其它客人自行消费!
一、确认出行安排:签约后、旅游者出发前24小市内解除的,给旅行社造成损失(该损失可能会涵盖旅游费用的大部分),该损失需由旅游者承担损失200元/人。
二、有效身份证件:游客出发时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旅游合同,如因个人原因没有带有效身份证件造成无法办理入住手续、70岁以上的老年人;14岁以下的小孩;残疾证;军残证及景区认可的有效证件。无法退门票的损失,游客自行承担责任。
三、甲方签订合同的代表必须征得合同内所有游客的同意,方可代表甲方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并遵守【旅游法】;合同变更的相关事宜也必须由合同签订人携带合同到旅行社进行变更。并携带旅游合同及附件到荔波旅游以便工作人员核对信息,如信息不符,我社有权拒绝接待,由此造成的我社的经济损失由游客承担。
四、健康说明:荔波气候属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有原始森林,水,湖泊。请带好必备的驱蚊药品、晕车药品、防晒用品、太阳镜、太阳帽、雨伞,荔波小七孔景区,需尽量穿旅游鞋,应避免穿皮鞋、高跟鞋。同时建议自备清热、解暑的药或冲剂,请自备拖鞋且需注意人身安全,切勿私自下河。
五、因个人隐瞒即有病史和身体残障在旅游行程中引起的疾病进一步发作和伤亡,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现有的保险公司责任险和意外险条款中,此种情况也列入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旅行社为非健康医疗专业咨询机构,无法判定游客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游客在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即视为游客已经了解本次旅行的辛苦程度和荔波当地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并征得专业医生的同意。
1、报名时旅游者应确保身体健康,保证自身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身体健康状况不佳者,请咨询医生是否可以参加本次旅游,根据自身情况备好常用药及急救药品,因自身疾病而引起的后果游客自行承担责任;出团前游客须签字确认《旅游者健康状况确认书》。
2、游客出现急症请主动通知工作人员,旅行社将协助游客就近送往当地医疗机构检查治疗并不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3、有听力、视力障碍的游客须有健康旅伴陪同方可参团;个人有精神疾病和无行为控制能力的不能报名参团。
六、未成年人保护(旅游者预订)提示:旅行社不接受未满十八周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参团。未成年人必须有成年人陪伴方可参团,一起报名参团的成人即为其参团过程中的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做好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工作。
八、旅游保险说明:旅行社已经购买了责任险,旅游者报名时可要求旅行社代买或自行购买旅游意外险,发生意外伤害时,以保险公司保单约定责任的赔付额为最终赔付,旅行社不再进行赔偿。游客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顺利完成旅游活动,游客自身疾病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列,由自身疾病所产生一切费用均由游客自理,一切后果均自担,旅行社及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游客人身及财产损失,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我社给予协助。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时,旅行社协助游客联络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游客或其家属自行缴付医疗费用,因游客或家属拒付医疗费用造成的各种伤害和风险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治疗结束后,旅行社出具证明协助游客办理保险赔付的相关手续。
九、必须严格遵守行程内景点安排的游玩时间!行程先后顺序在实际游览中可能会调整,但景点不减少。
十、夜间或自由活动期间宜结伴同行并告之导游,记好导游电话备用。注意安全,保管好个人财物,自己下榻的酒店的名称位置也要记牢,不要随便相信陌生人。
十一、特殊情况解约:因旅游行程涉及的国家地区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污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可能严重危害及旅游者的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未能协商变更合同的,均可在行前通知对方解约,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返还旅游者。
十二、人身财产安全提示:
1、注意饮食卫生:提高防护传染病、流行病的意识。注意用餐卫生,不食用不卫生、不合格的食品及饮料,旅游者自行在外用餐时,注意环境卫生,在当地尽量少在路边小摊用餐。
2、做好个人防护: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充分了解目的地情况,备好相应的服装鞋、帽,做好防晒、防蚊虫,防滑等工作。晕车的旅游者,备好有效药物,旅途中有不良反应及时说明。
3、注意人身安全:请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切记单独行动,注意人身安全,旅游途中因特殊情况无法联系团队的或遇紧急情况的,应立即报警并寻求当地警察机关的帮助。景区山路湿滑,请特别注意脚下安全。
5、遵守交通规则:通过马路时走人行横道或地下通道,行车途中系好安全带,并不要随意在车内走动,老人和儿童要有成年陪护,以防不确定危险,车辆在颠簸路段过程中不要离开座位和饮食,以免发生呛水或卡咽危险。
6、保管好贵重物品: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或申请酒店的保险柜服务,勿放在交运行李、酒店房间或旅游巴士上,随身携带财物稳妥安置,不要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游览、拍照、散步、购物时,随时注意和检查谨防被盗遗失。
7、保持通信畅通:请保持手机号码与预留在旅行社的一致,保持畅通有效,并注意将手机随身携带以备紧急联系,由于旅游者提供的手机号码与预留旅行社的不一致,导致无法正常联系的,造成的后果由旅游者承担。
8、理性购物消费:购物时注意商品质量及价格,并向商家索取正式发票。
十三、旅游接待提示:
1.黔南荔波酒店标准多属家庭式宾馆,请旅游者提前做好心理准备。如遇旺季酒店资源紧张或政府临时征用等特殊情况,我社有
权调整为同等级标准酒店。
2.空调旅游车,保证一人一座。根据人数来核定车型。上车地点,根据旅游车停靠点来上车出发
3.当地用餐口味较辛辣,且普通团队餐厅菜式比较雷同。建议旅游者可自带些佐餐。
4.行程不含的其它当地特色旅游项目及告知内容,如有需求可与当团导游联系,合理安排时间,不给旅游留下遗憾。体验项目当地导游可根据体验的最佳时间进行合理安排。客人要自愿要求,并填写同意书。
十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章第九条至第十六条,请游客尊重旅游从业者的人格和宗教信仰,不得损害、侵犯旅游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证旅游从业者的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安全、健康、方便的旅游服务,旅游从业者将在旅游过程中有可能进行录音。
十三、第三方责任告知:
1、个人消费:非旅行社行程安排的购物点、娱乐等项目,属旅游者个人消费行为,如产生纠纷或损失,旅行社概不负责。
2、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文明旅游、文明出行,自觉爱护景区的花草树木和文物古迹,不任意在景区、古迹上乱刻乱涂。如无意购买请不要与小商小贩讲价还价,一旦讲好价格而不购买的话容易与当地居民产生矛盾;出游请保持平常的心态,遇事切勿急躁,大家应相互体谅,互相帮助。
十四、如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政策性调整导致无法游览的景点(堵车、封路、塌方等),我社有权取消或更换为其它等价景点,赠送景点费用不退,并有权将景点及住宿顺序做相应调整;部分景区及酒店为方便旅游者有自设的商场及购物场所,并非我社安排的旅游购物店,此类投诉我社无法受理,敬请谅解;
十五、请配合导游如实填写当地《游客意见书》,游客的投诉诉求以在荔波当地,旅游者自行填写的意见单为主要依据。不填或虚填者归来后的投诉将无法受理,如在行程进行中对旅行社的服务标准有异议,请尽量在当地解决。如在旅游期间在当地解决不了,可在当地备案,提醒:旅游投诉时效为返回出发地起30天内有效。
旅游合同补充说明
一、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享有《旅游法》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旅游法》规定的义务。
二、由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法律和政策要求,自由活动期间旅游大巴停运,期间可能不会开放车内空调或暖气。
三、旅行社特别提醒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期间,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四、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但如旅行社有正当理由的,旅行社可以拒绝该请求。
五、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双方约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七、旅游途中遭遇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应当对旅游者做出妥善安排。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八、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旅游者已知悉且认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