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将迎重磅新规!一文解析五大看点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布:2021年01月08日 作者:温婷 人气:84078

1月8日,国家网信办官网正式发布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分6章54条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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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意见稿显示,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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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今年6月,我国网民人数已达9.4亿。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最新发布的《2020年四季度我国互联网上市企业运行情况》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我国境内外上市的互联网企业市值达到17.8万亿元。管理办法与这些互联网企业以及逾9亿网民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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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点一: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包括有偿删帖、屏蔽信息,倒卖账号,俗称“刷单”的虚假点击投票交易行为都将被“明令禁止”。看似不起眼的“收钱-删帖” “收钱-刷单”行为,不仅可能构成犯罪,而且还涉及多种类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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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点二:对“设立”环节明确备案许可规定同时,针对垂直行业发布细分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设立环节,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取得电信主管部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不属于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在电信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其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向网信部门提出申请,网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相应的培训、考核。

  从事文化、出版、视听节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

  从事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须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

  看点三:个人和组织均受到约束:身份查验、发布留存均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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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意见稿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办理、使用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真实身份查验要求,实施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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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点四:互联网企业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近期,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公室指导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对“抖音”平台进行约谈,对其传播淫秽色情低俗信息行为作出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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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或者其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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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点五:国家设立互联网信息服务黑名单制度

  在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设立互联网信息服务黑名单制度,被主管部门吊销许可或取消备案的组织和个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或备案;被主管部门责令注销账号、关停网站的组织和个人,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三年内不得为其重新提供同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