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100万5年后剩1块钱,这样的银行谁敢信任?
官方回应存100万5年后剩1块钱:彻查!省工作组已进驻枣庄农商银行
针对“女子存入枣庄农商行100万5年后仅剩1元”一事,山东农信回应称,省农村信用社联社工作组已进驻枣庄农商银行,对事件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彻查。工作组将以事实为依据,逐一调查存取款流程各个环节,对发现的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责问责,查实的从重处理,绝不姑息;调查不实的,依法申诉。
事件回顾: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纸判决书,揭开了一桩离奇的案件。
2009年,山东枣庄的孙女士向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薛城支行存入100万元,然而5年后再去查看,这笔钱只剩1元!与银行交涉,孙女士竟然反被银行起诉,遭到刑事拘留。
甚至在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存款及利息后,银行方面仍未赔付,直到2021年7月1日,法院强制执行。
判决文书显示,孙女士分别于2009年7月和9月在山东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旗下分行(后改制为枣庄农商银行)两次存入50万元,共计100万存入银行。
至2014年下半年,孙女士取钱时发现存折上仅有1块钱,与银行协商无果孙女士报警并将枣庄农商银行告上法庭。
枣庄农商银行则称,与孙女士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孙女士持所持存折系伪造。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过程中,枣庄农商行向法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存折交易页码上的字迹不是同一台打印机打印、孙女士提交的存折有瑕疵、无法解释清楚资金来源、孙女士没有《个人存款业务存款凭证》等证据说明存折是伪造。
其后,孙女士也因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而被采取刑事拘留。
2016年,孙女士就案涉纠纷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案件诉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将案件移送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区分局进行侦查。
最后,枣庄市公安局经调查认定,没有证据证实孙女士实施了变造金融票据的行为。法院认为,依据警方侦查卷宗中的信息,可以认定孙女士在枣庄农商银行处存入100万。
据裁判文书信息,孙女士前脚把钱存入银行,后脚就有人把钱取走。侦查卷宗显示,2009年7月至2009年9月,账户发生十多次现金支取记录,金额从4万元到10万元不等。
上述侦查卷宗还显示,枣庄农商银行保存孙女士早期的身份证复印件中,记载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都是她本人身份信息,但头像面部特征与孙女士本人不符,肉眼辨别系男性特征。
田艳(疑似银行工作人员)在讯问笔录中承认为孙女士的存折开户申请书签字,以及部分取款签字系其所为。孙女士100万存款中有80万的存款系被其取走。对此,田艳表示:“有时候柜员会直接替客户签字。”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即使案涉存款系被田艳取走,被告枣庄农商银行作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的金融机构,未尽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导致储户的存款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应向孙女士支付存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银行被骂冤不冤?
此案的关键,既不是存款是否存在,也不是存折是否造假,而是客户的100万元存款,究竟是怎么没的?警方查明的情况是,储户资金被田某取走,银行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田某系取得了孙女士的授权进行取款或者田某与孙女士之间串通欺骗。每笔5万元以上取款,银行理当履行相应审核义务,枣庄农商行却没有核实储户身份证原件,存在明显过错。
虽然该案被银行“弄”得很复杂,甚至一度上升为刑事案件,但本质却很简单,那就是:储户的存款被他人取走,银行应否承担责任?答案再清晰不过了,当然应该。
案涉存款被田某取走,银行作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的金融机构,未尽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导致储户的存款损失,就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回到本案,枣庄农商行虽没有故意黑了储户的存款,但在网上被骂却一点都不冤:一者,储户存款可随便被他人取走,这无疑是巨大的系统风险,必须及时填补操作漏洞;二者,存款被储户之外的人取走了,就否认储户曾经存款的事实,这样的逻辑及抗辩行为可谓十分恶劣。
文章来源:综合红星新闻、时代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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