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易峰将面临多方索赔,“艺德条款”已被普遍写入合同约定
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邦永
出品 | 搜狐商学院
编辑 | 乐章
9月11日,北京警方通报演员李易峰对多次嫖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其已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随后十余家品牌陆续发布声明,宣布与李易峰终止或解除合作关系。
李易峰对于其合作的品牌以及参演的影视作品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将面临多少经济赔偿?对此搜狐商学院对话了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邦永。
明星的形象与其商业价值是紧密挂钩的,一旦“塌房”将对品牌方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张邦永表示,为规避明星“塌房”风险,品牌方普遍会在合同里写明相关条款。“比如很多人口中的‘艺德条款’,就是在合同里注明了一条合同有效期内,艺人应该维持良好的公众形象,不能在任何国家有刑事案件记录,保证无吸毒,无酗酒等违反乱纪行为。”
张邦永分析,品牌广告和影视作品肯定会在与李易峰签订的合同约定中对其艺人形象进行约束。而李易峰作为失德艺人,违反了合同关于保持良好公众形象的约定,所以李易峰作为违约方,品牌方跟李易峰提前终止合同或者解除合作不需要作出任何赔偿,并且可以进行相关索赔。
“现在李易峰的违法乱纪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品牌方或影视公司的利益,要赔偿多少数额,合同里是已经约定好的。其中大概包含了市场宣传推广的费用,未能履行合约的违约金,以及对品牌方或者影视公司造成的其他相关项目损失。”张邦永说。
对于此类艺人“塌房”给品牌方及影视剧方带来的巨大损失如何评定核算,张邦永认为首先是直接层面上的经济损失。“比如市场宣传广告投放,人工成本,重新拍摄的成本等等,以及给品牌方或者影视剧方造成的形象影响损失,这些都会有专人进行核算。”
对于其他未与李易峰签订合同但也因其遭受损失的项目,张邦永表示这种情况可以索赔,但不能直接状告李易峰,需要向与自身签订项目的合作方索赔,而后再由合作方向李易峰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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